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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 待 学 生
沙月
可以说,没有学生就没有学校,就无所谓教师。教师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。 搜集整理
《教师法》关于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,承担教书育人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、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”的规定,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的地位,揭示了教师的本质特征。履行教育教学、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。教师的本质特征,决定了教师的工作,不能离开教育教学的对象——学生。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、最活跃、最核心的主体,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。学生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,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最终归宿。教师的教育工作总是有学生的活动与之相伴随的,教育教学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教师与学生、学生与学生的双边或多边过程。在这个过程中,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中介。
教师不能放弃其享有的职权和履行的义务。放弃对学生的指导与教育,就意味着教师失职。一些教师任意停止上课、随意放弃管理的行为是违法的。《教师法》规定,教师应当履行“遵纪守法、教育教学、思想教育、尊重学生人格、保护学生权益和提高水平”等义务。 本页面内容来自于放歌教学网
而且,教师的劳动特点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格上的平等关系。 搜集整理
其一,教师的劳动目的和学生学习的目的是一致的。教师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需要,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,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,这与学生的学习目的是一致的。双方应本着互相关心、互相支持的原则,建立民主、平等、和谐的师生关系。 欢迎访问放歌教学网
· 其二,教师劳动的对象是与教师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——公民。捷克前总统哈维尔所说:“事实上存在着一种高于国家的价值,这种价值就是人。” 友情提供放歌教学网
梁漱溟先生说:“中国文化之最大偏失,就在‘个人’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。”这种偏失不会在一夜之间消弭。在追求人的权利和尊严过程中,过去的学校教育与管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。教师应以平等、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学生,关心他们的学习、生活和成长发育,尊重他们的个性、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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